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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拟写入刑诉法许多规定充分体现这

TIME:2019-01-19 07:17:28 | VIEWS: 442
  法制日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新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草案的很多具体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
  
  据了解,立法机关在起草过程中,就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诉法修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但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要让这种宣示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理念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更要保证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总则代表了一部法律立法的原则和基本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
  
  在这一总基调下,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价值凸显了出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等等。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此,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展开,几年来,改革计划有序推进,改革成果逐渐显现。毫无疑问,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本次修法在强化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刑事和解制度等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与中国的大多数改革一样,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深度试水正成为司法改革面临的一项新课题。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为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改革走向深水区,切实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带来了新动力。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司法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并饱受诟病的司法积弊在修法中得以消解。比如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律师阅卷难、不断发回重审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嫌疑人长期羁押等,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自身的漏洞,有的则是司法运行中的痼疾,却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本次修法着力从制度上化解这些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已进入到了最后的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刑事诉讼法30多年的变迁,印证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文明演进,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实步履。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可能超越现实国情、超越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只能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事实上,每一次修法都不会是某项法律制度的终点,而只是一次新的开始,所以我们不奢求制度的完美,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追求完善。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许还会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不完美正是我国当前现实的真实反映,只有正视这种不完美,我们才有提升的空间、发展的动力。
  
  公正司法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始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我觉得它更像“人权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从人民法院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辩护权。如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是强化了证据制度中的人权保护。对于证人保护的详细规定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证据伤害的权利。
  
  三是强化了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如强化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这对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强化了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如明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
  
  五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而强化了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济权。
  
  七是在特别程序中,细化、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强化了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职能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使命,也是其能够发挥的重要职能。首先,人民法院负有实现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公正的审判既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裁决者的人民法院,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是至为关键的体现者和实现者。
  
  其次,人民法院负有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有关办案机关非法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例如,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成为人权的保障者。
  
  再次,人民法院负有帮助公民行使人权的使命和职能。通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当事人实现人权提供支持和保障。
  
  最后,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制约其他办案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如对于公诉到人民法院的无罪被告人,有权宣告无罪,对于不需要羁押的被告人,依法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等。
  
  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如何能够不辱使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很好地体现,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更具有挑战性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责任和使命。
  
  “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这个关系非常重要,也非常难以把握,弄不好就会发生偏差。我认为,处理好二者关系,要把握好几点。
  
  一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关系。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罪,才能体现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通过打击犯罪,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人权,使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是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那就会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不满。同时,还可能伤害其他公民的人权,刑罚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关系。只有通过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罚,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仇怨,安抚被害人的心理,从而体现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也要注意,不得片面迎合被害人的报应诉求而过度地打击犯罪,以免侵害被告人的人权。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就不能屈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而违心地判处被告人死刑。
  
  三是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犯罪分子本人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也是统一的。只有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被害人及其路见不平者对被告人实施报复,从而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免受私人报复的侵害,同时也体现对被告人行为选择权的尊重,因为犯罪是被告人自由选择的,他应当理性地接受刑罚这个后果。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打击犯罪,才能建立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也是犯罪分子及其家人所必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犯罪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还要指出,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罪行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相统。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注意权衡两者之间的需求,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总的看法是,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彻实施好,人民法院的任务艰巨,要求很高,挑战很多,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特别是刑事审判人员,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吃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价值蕴含和具体要求,特别要学习好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中的人权保障要求,以便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践行。
  
  二是要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和理念,做到认识到位,理念到位,行动到位。从实践中看,审判活动之所以会出现侵犯人权的做法,甚至会出现侵犯人权的错案,根本原因是有的同志头脑中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根弦,甚至存在模糊、错误的认识。因此,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树立了,认识明确了,行动上才能避免出现侵权和错案。
  
  三是要注意学习人权理论。人权是实践性很强的理论体系,也是当今世界最为活跃且不断发展更新的理论成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我们和国际社会的理论和看法是没有原则分歧的。我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说明,我国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因此我认为,我们法官必须注意学习国际人权理论和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坚持用科学的人权理论指导审判工作。
  
  四是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我认为,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只要我们严格公正地适用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并且注意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仍然是严格、公正司法问题。
  
  来源: 法制网
  
  全国政协委员钟晓渝:保障人权是核心亮点(来源于人民网)
  
  在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看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亮点在于保障了人权,“《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次刑诉法修改中是体现得最充分的。”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明文规定,此次修法在不得刑讯逼供条文中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新规定。钟晓渝委员表示,无权通过暴力、胁迫、强迫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就是犯人,或通过作证做出导致不利自身的情形,和西方“犯罪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精神有相似之处——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很重要的保护。但与此同时,对现行刑诉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仍存在较大争议.
  
  “刑诉法修改赋予了律师在会见、阅卷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保护了每一个当事人的权利。”钟晓渝委员说,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解决律师的‘三难’问题,不仅尊重和保护了人权,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